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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365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2018-07-17 来源:  作者:  编审:李鹏  浏览量:35 

亚洲365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1

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包括震情形势和防震减灾总体目标,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布局,地震灾害预防措施,地震应急救援措施,以及防震减灾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的防震减灾规划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2008.12.27修订)第12条第2款          2.《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15.9.25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第七条

市(州)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

亚洲365发展与财务处

2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备案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的备案。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6.4)第16条                      2.《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15.9.25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第十三条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或管理机构。

亚洲365监测预报处

3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

1.《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2004.6.4)第19条                      2.《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15.9.25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第十三条

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或管理机构。

亚洲365监测预报处

4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备案

具有相应条件的可以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机构的备案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41号 2012.9.27)第8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震局窗口

5

地震行政复议

对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认为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4号 1999.8.5)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亚洲365政策法规处

6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包括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7号 2008.12.27修订)第46条              2.《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2015.9.25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七号)第三十里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幼儿园、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亚洲365应急救援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青海省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8〕24号)

http://118.213.59.20/zwgk/zdgk/zwgkzfxxgkml/zfwj/201803/t20180322_29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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